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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许可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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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   (一)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;    (二)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    (三)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发现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;    (四)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多少钱发现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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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 (一)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;
   (二)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   (三)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发现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;
   (四)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多少钱发现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  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,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:
   (一)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;
   (二)营业执照或者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   (三)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;
   (四)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、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;
   (五)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;
   (六)劳务派遣管理制度,包括劳动合同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;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。
  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
   (一)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
   (二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   (三)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。
  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,应当出具《受理决定书》;决定不予受理的,应当出具《不予受理决定书》,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  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,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,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。
  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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